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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属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可申请学费代偿
2020-04-08 10:39

日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通知,省属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自愿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满3年及以上,对其在校学习期间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实行代偿。
  
  通知指出,2016年,为引导和鼓励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面向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我省制定《河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自2016年起,享受城乡低保政策家庭的省属高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含36个月)及以上、服务期内考评合格的,对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国家免除或代偿全部学费政策的,不在范围内。艰苦边远地区是指我省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22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截至2019年12月31日,符合规定条件的2016年省属高校应届毕业生可进行申报。
  
  据介绍,申报时,申请学生向工作所在县级教育部门提交代偿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县级教育部门对学生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网站和就业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各市教育局,由各市教育、财政部门汇总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来源:河北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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