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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道
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提出:“全面推行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推动学校招生与企业招工相衔接,校企育人‘双重主体’,学生学徒‘双重身份’,学校、企业和学生三方权利义务关系明晰。”这就标志着我国两种学徒制基本模式的正式确立。由于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由两个不同的政府部门分别推行,在直接目的、培养对象、实施主体和推进机制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客观上需要建立协同机制。
一、现代学徒制与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实质区别
我国推行现代学徒制与企业新型学徒制的根本目的都是培养企业转型升级所需要的新一代技术技能人才,基本途径都是校企合作,基本手段都是政府推动,也都借鉴了发达国家职业教育的成功模式。但在实践过程中出现了试点主体、培养对象和支持政策等方面的区别。从基层试点单位的实际情况来看,现代学徒制与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教育理念上:终身教育还是就业教育
教育部主导的现代学徒制试点强调职业院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以提高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为出发点;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则是从适应现代企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要求出发,强调健全和完善企业内部技能人才工作新机制。现代学徒制试点是一种社会化职业教育改革,而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主要在于企业职工教育改革,前者更加注重培养对象的社会适应性和终身发展性,后者则更加注重企业发展的现实需求。
(二)指导理论上:教育学还是经济学
现代学徒制试点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发起,以职业院校作为主要试点主体,试点工作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其底层逻辑是现代教育科学;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由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发起,将企业作为主要试点主体,以企业转型升级为中心,其理论基础侧重经济科学。在各自的逻辑框架和价值体系下,现代学徒制与企业新型学徒制都有据可依,形成了不同的特点,显示出存在的合理性。
(三)培养模式上:在学校还是在企业实现工学一体
将企业的实践教学优势与职业院校的理论教学优势相结合,实现工学结合、知行合一,是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精髓。但是,由于认识上的局限性和信息占有的不均衡性,企业新型学徒制强调“在企业培养主要是通过企业导师带徒方式,在培训机构培养主要是采取工学一体化教学方式。”而现代学徒制是职业院校在前期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基础上的深化,重在强化企业在实践教学中的作用,以弥补校内实践教学条件的不足。
(四) 试点主体上:学校本位还是企业本位
目前,政府和法律都没有明确校企双方的育人职责分工,需要双方以协议方式完成具体分工。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主要选择了职业院校,而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全部选择了企业,在这一点上两种模式泾渭分明。这样就造成了两种不同的委托代理关系: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项目管理单位为企业,由企业委托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完成一定的协作任务;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的管理单位主要为职业院校,由职业院校委托企业完成实践教学任务。
(五)成本分担上:政府为主还是企业为主
人才培养的短期亏损性和长期收益不确定性,是企业参与现代学徒制试点积极性不高的重要原因。人社部与财政部主导的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明确试点企业可以根据接收学徒的数量获得相应的财政补贴,而教育部主导的现代学徒制试点并没有中央财政补贴。现代学徒制与企业新型学徒制的试点过程中,未能将职业教育的经济属性和教育属性相融合,过于偏重某一个方面,是两种具体试点模式的共同缺陷,也由此导致了二者的实质性差异。
二、现代学徒制与企业新型学徒制的融合途径
推行现代学徒制与企业新型学徒制的最终目的是一致的,相向而行是必然选择。实现两种学徒制融合的基本途径是在法律框架下提升社会参与度,实现治理现代化。两种学徒制模式不断完善的过程,也将是二者融合的过程。
(一)宏观层面:在政府主导下构建学徒制标准体系和运行机制
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的学徒制都制定了职业资格框架,对学校和企业承担的培养任务制定了相应标准,并可以实现学分转换。我国的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中,遇到的最大问题是标准缺失。
1.制定学徒制标准体系。首先,科学的学徒制标准是规范学徒制工作的基础;其次,政府在标准制定中应发挥重要的推动作用。标准化是现代学徒制与企业新型学徒制走向融合的有效途径,也是将我国人口优势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的重要途径。
2.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及评价组织构建。以结果导向推进学徒制改革,是促进学徒制标准体系和运行机制不断完善的动力来源。发达国家学徒制引入的第三方评价都以制定好的培训标准作为考核依据,以国家资格框架等作为鉴定实施行动指南,从而为学徒制的绩效考核有效进行提供保障。目前,我国现代学徒制试点的绩效考核是运行机制中最为薄弱的一个环节。只要学徒制的效果符合产业发展和学徒职业发展的需要,无论采取什么形式、无论有多少种类,都可以在国家相关法律和标准框架下和谐共存。
3.政府管理部门职能的合理分工。合理划分政府各相关部门在学徒制运行中的管理职能,是运行机制完善的基本要求,也是实现现代学徒制与企业新型学徒制融合的重要条件。我国应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政府各相关部门的监管活动,既要避免职能交叉、政出多门,又要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二)中观层面:发挥专业化社会组织的协调作用
现代学徒制涉及到企业、学徒、学校等多个利益主体,客观上需要进行协调。在政府“放管服”的大背景下,社会组织就成为协调现代学徒制相关民事行为的必然选择。发达国家学徒制运行过程中社会组织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社会组织作用的发挥很大程度上来源于政府的“赋能”。通过社会组织的协调,可以促使各个行业的学徒活动逐步走向程序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目前,我国学徒制推行中,学校与企业之间、学徒与企业之间主要以协议方式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一旦发生纠纷,只能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由于维权成本过高,学徒利益受到侵害时一般不会主动投诉。培育专业化的社会组织,完善外部治理结构,形成“政府部门推动、社会组织指导、校企联合实施”的框架结构,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途径
(三)微观层面:提升企业和职业学校的实施能力
职业院校和企业是微观层面实施学徒制的基本主体,二者分工不够明确,不能按照标准开展规范的学徒培养活动,是导致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出现差别的基本原因。实施学徒制模式,既要详细规定学校实施的课程科目及其目标,又要具体规定企业实施项目内容、目标和时间安排,以及校企双方应具备的实施条件。
(四)技术层面:建立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统一管理平台
我国政府可借鉴澳大利亚等国家学徒制的成功经验,通过招标等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建设相应网络平台,对我国的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进行同步的分块管理,促进两种学徒制的信息透明、管理规范、良性竞争和互鉴学习。通过平台增进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各方参与主体的相互了解,寻求互补要素和资源,达成实践层面的合作。
三、两种学徒制融合发展的法律思考与建议
对于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中的成功经验,应该以法律形式加以固化,成为共同遵守的规范。二者取长补短,就能实现融合发展。
(一)明确学徒制的法律地位与工作重点
发达国家的学徒制无不以国家法律作为保障。2005年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奠定了“双元制学徒体系”的法律地位,并保证了“企业”这一元的有效参与;2009年英国通过颁布 《学徒制、技能、儿童与学习法案》,对学徒制协议、学徒制框架体系、学徒制培训标准以及学徒制证书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1978年澳大利亚国会通过的职业教育法修正案,为澳大利亚学徒制奠定了法律基础。我国1996年颁布的《职业教育法》没有明确提出学徒制培养体系,也没有对企业在学徒制中的法律地位做出强制规定。在《职教法》的修订过程中,应该将学徒制作为校企合作的基本形式,明确合理的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并重点规定职业院校和企业在人才培养中的基本分工。
(二)明确学徒制的治理结构
目前,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都将企业和职业院校作为微观层面的实施主体,但宏观的统筹协调主体却不相同,中观的服务机构也是分别构建的。修订后的《职教法》不仅要明确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所承担的学徒制管理职责,还应规定相关社会组织、行业组织、职业教育集团在学徒制中的作用,以及学徒制评价组织的组建方式。通过构建合理的学徒制治理体系,保障龙头企业、重点行业的话语权,保护学徒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
(三)明确学徒制的运行机制
在学徒制试点过程中,企业新型学徒制采用了“先招工后招生”的形式,而现代学徒制试点则主要采用“先招生后招工”的形式。为了解决学徒法律身份、学徒学籍获得、学徒薪资标准、政府财政补贴等问题,《职教法》应该明确“学徒”这种准员工特定身份。学徒既不同于与企业签署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又不同于普通学生,因而在职业院校招生时采用专门考试通道,在企业签署专门的学徒合同。
总之,完善国家法律保障,明确学徒制各相关方的法律地位,是加速推行学徒制的基本条件,也是现代学徒制与企业新型学徒制走向融合的必由之路。
作者简介:张晶晶(1983-),女,河北张家口人,唐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比较研究;崔发周(1963-),男,河北唐山人,唐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授、高职教育研究所所长,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改革。
文章来源:《职教论坛》2020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