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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发布《关于规范演出从业行为加强市场监管促进首都文艺舞台健康繁荣有序发展的通知》,要求各演出经纪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从事演艺工作的监管,并强调要保障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权利,严禁以招募“演艺练习生”等名义,向未成年人灌输所谓“出名要趁早”等错误观念。
未成年人从事演艺工作早已不是什么新闻。近年来,“养成系”偶像越来越为人们所熟知。演艺机构会挑选年龄不大的儿童,记录他们从青涩稚嫩到星光璀璨的成长历程,并将粉丝为偶像所做的应援、打投与偶像的成长关联起来,抓住粉丝参与偶像“养成”的心理进行情感捆绑,从而增强粉丝黏性,不断“固粉”。
养成系偶像的“吸金”能力有目共睹。然而,未成年人三观尚未形成,没有能力像成年人那般作出明朗的职业规划。他们往往会被错误的价值观念误导,如“出名要趁早”“读书无用论”等,再加上被娱乐圈的灯红酒绿吸引,在多重因素作用下,他们会作出错误的判断。未成年人更需要的是正确的指引和关怀,在接受教育、提升素养、形成正确认知后,再作出职业生涯的选择。
其次,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有关规定,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是未成年人享有的权利。如果未成年人过早进入娱乐行业,演艺机构为了尽可能多地获益,往往会安排大量训练和演出,挤压艺人的学习时间。接受教育是成长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未成年人本应坐在教室聆听教诲、学习知识,而不是为了追名逐利四处奔波。
对未成年人“揠苗助长”,在小小年纪就让其在娱乐圈的名利场里沉浮,再好的苗子也可能“长歪”。唯有从幼苗开始细心呵护、用心培养,让其在一个良好的环境里健康成长,将来才能有机会成长为德才兼备的文艺工作者。
对于未成年人而言,他们更需要的是在学校接受教育、与同龄人交流玩耍、拥有自己的生长空间,而不是日复一日曝光在镜头下,被名利所诱惑。希望更多力量加入进来,通力合作,一同遏制娱乐圈“低龄化”的不良势头,共同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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