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考证打印
需参加考试的考生应于5月27日9:00-29日17:00,登录“河北省高职单招服务平台” (网址:http://hebgzdz.sjziei.com,以下简称“单招平台”)下载打印准考证。
注意事项
1.考生在入场前务必将考试所需准考证、身份证(两证缺一不可)、文具准备好,以免影响考试顺利进行。
2.请考生及家长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谨防丢失。
3.考试时需持有关健康证明,提前通过微信搜索“冀时办”下载“河北健康码”,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并连续上报最近14天体温,考生入场时应出示打印的连续14天健康记录,离鄂离汉人员按照防疫要求,还须出具两次核酸检测报告。考生进入考点,必须测量2次体温,对体温超过37.3℃的考生进行复检,仍超过37.3℃的,按程序上报,并将考生带入备用考场。
乘车路线
1.乘坐公共汽车
滦州市长途汽车站与滦县火车站相邻,乘坐汽车到达后,在车站广场南侧乘102或101路公交车到“幼儿师范学校”站下车即到。
2.自驾车
①沿“平青乐线”行至滦州新城,再沿滦河道东行到滦州古城。②沿102或205国道至滦州新城,再沿滦河道东行到滦州古城。③沿“平青乐线”或“滦古路”至滦州新城,再沿滦河道东行到滦州古城。学校在滦河母亲广场西邻,滦河母亲雕像西500米路南。
3.学校南门口封闭,考生一律从北门(下图)进入。
志愿填报
参加考试的考生于6月3日9时起,可登录“单招平台”查询考试成绩。所有考生均须填报高职单招志愿,6月3日9时至5日17时,登录“单招平台”填报一志愿,6月8日12时至18时,填报二志愿。
考场分布图
考场规则(考生守则)
一、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凭《准考证》、身份证、健康申报表或健康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应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和对随身物品等进行的必要检查。
三、除2B铅笔、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等必需的考试用品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得带入考场。
四、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身份证和健康申报表或健康码放在桌上以便核验。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准考证号、考场号、座位号、粘贴条形码等。凡漏填、错填或书写字迹不清的答卷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遇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应举手询问,在开考前报告监考员;开考后,再行报告、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延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六、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点参加考试。考试结束后方可交卷出场。考试时间内一般不得离场。
七、在答题卡(纸)规定的区域内答题。写在草稿纸上或答题卡(纸)规定区域外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得在答卷上做任何标记。
八、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得喧哗,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得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得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不得传递文具、物品等,不得将试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九、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在监考员依序收齐答卷、试卷、草稿纸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
十、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33号令)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
违法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考生有上述第一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应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三、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考生有上述第二、三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
四、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4.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5.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考生有上述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单招组考院校上报省考试院,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1.组织团伙作弊的;
2.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3.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4.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六、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1.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2.组织团伙作弊的;
3.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七、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入学资格的,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其所在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
来源:唐山幼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