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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建立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招生资质定期公布制度的通知
2019-03-08 10:50

信息名称: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建立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招生资质定期公布制度的通知

信息索引: 360A07-06-2019-0007-1  生成日期: 2019-02-25    发文机构: 教育部办公厅

发文字号: 教职成厅〔2019〕2号        信息类别: 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

内容概述: 教育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建立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招生资质定期公布制度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建立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

​招生资质定期公布制度的通知

教职成厅〔20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贯彻实施《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办好新时代职业教育,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和办学行为,保障正常的招生秩序和办学环境,决定建立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招生资质定期公布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期核查招生资质。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组织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招生资质核查工作,根据国家《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等,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核查细则。资质核查重点考察学校在招生、联合培养、学籍管理、学生资助、实习等方面是否存在严重违规行为;办学经费、基础建设、教师队伍、实训实习等主要办学条件是否达到基本要求等。对艺术、体育、特殊教育等类别的中等职业学校,可根据其办学实际情况和相关标准开展分类核查。

  二、公布具备资质学校。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于每年5月底前面向社会公布行政区域内经核查合格、当年具备学历教育招生资质(包括联合招生资质)的中等职业学校名录,具体包括:学校校名、机构代码、学校性质(公办、民办)、主管部门、学校地址、招生专业、招生计划、学习形式、学制、收费标准、联系电话、学校官网网址等。面向社会公布的年度具有学历教育招生资质学校名录同时报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三、严格规范招生行为。对于经核查不具备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招生资质以及未经生源省与计划招生省主管部门备案,开展跨省招生及联合招生的学校,不得招收或联合招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对办学条件达不到标准要求或招生、实习、资助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的学校,主管部门应会同主办者采取措施,责令限期整改。各学校当年招生专业和办学地址,必须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不得在异地设立分校、办学点,未经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不得招生。

  四、加强办学能力建设。要通过招生资质核查工作推动各地各校加强办学条件建设、调整优化专业、规范办学行为、提升管理水平。要建立招生资质核查与学校基础能力建设项目挂钩机制,对办学行为规范、内涵特色鲜明,专业结构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紧密的学校,在安排分配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等各类专项资金和项目时予以重点倾斜。对连续三年以上未招收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的中等职业学校,应责令整改。在确保职业教育资源不流失的前提下,鼓励具备相应师资、教学设施的学校,按照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的要求,发挥在实施“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技能培训中的作用,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五、严格落实责任制度。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切实抓好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资质核查工作。要建立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管理服务平台,提供公平、公正、公开、有序的招生环境,指导督促中等职业学校做好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要坚持标准,严格落实责任,坚决克服搞形式主义、走过场,对违规办学和违规招生的单位和个人,要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与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卢昊,010-66097143;

  电子邮箱:zzxxc@moe.edu.cn。

教育部办公厅

2019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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